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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 主張 不法 之 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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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 主張 不法 之 平等

但平等原則並非要求完全不得差別對待,而是要求「不得恣意地差別對待」。. 「其他人也要開單」,男子遭開單當眾包圍嗆警。.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李惠宗,行政程序法要義,四版,頁98~99。. 年1月18日許多人被警察開單,大多會存有「比較心態」,認為為什麼只有自己受罰,但其實在行政法裡面,明確規定「不法之平等」,意思為違規的人,是沒有辦法主張 違停買「50嵐」挨罰,訴訟主張「不法之平等」? (圖/東森新聞). 許多人被警察 如果應區別對待而未區別,亦屬違反平等原則。. 行政自我按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行政程序法第6 條定有明文,此即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則。然行政機關若怠於行使權限,致使人民因個案違法狀態未排除而獲得利益時,該利益並非法律所應保護之利益,因此其他人民不能要求行政機關比照該違法案例授予利益,亦即人民不得主張「不法 · 謝大大討論 ^^^^^ 大大 您說的沒錯 大家都是這樣理解的,可就是這句話難有論證基礎阿 函授老師有畫表 平等原則:等則等之 ┌合法:ˇ 相同事件ˇ→行政先例┤ └ 非法:x ˇ:平等原則適用 相異事件x 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因為警察不抓乙是違法的(該抓不抓→違法),即違法的先例, 所以甲不能主張 · 嗆警「為何只開我單」 不法之平等:違規不能主張他人違法. · 一、平等原則(平等權)與歧視禁止 ·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 按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行政程序法第6 條定有明文,此即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則。然行政機關若怠於行使權限,致使人民因個案違法狀態未排除而獲得利益但其實依據行政法規定「不法之平等」,違規者是不能主張其他人違法,來躲過違規之責。 隨機詢問街上10個人,有9個人不知道這件事。 平等原則要求「恣意的禁止」,意即「相同的事情為相同的對待,不同的事情為不同的對待」,不得將與「事物本質」不相關因素納入考慮,而作為差別對待的基準。. 〕.

年10月22日開頭法律條文說明判例說明92年27判例說明93年不法之平等總結可以如何 違規者不得主張他人違法例:甲闖紅燈,乙也闖紅燈,警察向甲開了一張罰單,卻沒有開乙。甲主張:因為乙闖紅燈沒被開發,所以我也可以免責,這是不可以的! 年5月8日司進會解釋,「平等原則」是指相同事件應為相同的處理,不同的事件則應為不同的處理,但無論是憲法或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則,都是指合法的平等,並不包括違法 年9月15日所以行政程序法第6條明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但是,無論是憲法上還是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則,都是指合法的平等,並不包括違法的簡單來說,人民不得主張「不法的平等」。. 此外,遵守 但是法律雖有保證平等原則,但並沒有因此賦予人民可以主張「不法平等」之權利。. 簡單來說,行政機關在執法時,對於事物本質上相同的事件即應作相同的處理。. 例如:人民向警察主張前一個人也闖紅燈但沒被開立罰單,基於行政行為應平等,要求警察也不應對闖紅燈的自己開立罰單,此時由於闖紅燈而未被開立罰單,此非一適法之行為,因此該人民並無要求警察要再做成一次違法行為之請求權,此即不法平等主張之 也就是說,這樣的平等原則僅僅限於合法案例之間才能主張,詳言之,民眾只能要求行政機關比照合法案例給予其利益,而不能要求比照違法案例授予利益。. 故行政先例需屬合法者,乃行政自我拘束之前提要件,憲法之平等 · 不法之平等 行政機關若怠於行使權限,致使人民因個案違法狀態未排除而獲得利益時,該利益並非法律所應保護之利益,因此其他人民不能要求行政機關比照該違法案例授予利益,亦即人民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最高行政法院判 號) 違規者不得主張權利平等. 有時行政機關未能及時依法行政,以致民眾因違法違規狀態未排除而獲得利益,然而由於這種利益不是法律所要保障的,所以其他民眾當然不能要求比照取得。. 所以其他民眾不能要求享有同樣的利益(你沒開他單 年判字第 號判例「憲法之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對於事物本質上相同之事件作相同處理,乃形成行政自我拘束,惟憲法之平等原則係指合法之平等,不包含違法之平等。故行政先例需屬合法者,乃行政自我拘束之前提要件,憲法之平等原則,並非賦予人民有要求行政機關重複錯誤之請求權 但是如果是行政機關雖怠於行使權力,導致人民個案違法狀態沒有被排除而獲得利益的時候(譬如闖紅燈沒有被罰錢),該利益並不是法律所應保護之利益. ·最高行政法院93年判字第號判例要旨. 平等原則是依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的保障而來 因為平等權的本質是『相同者為相同的對待,相異者為相異的對待』 所以又稱為『差別待遇禁止原則』或『恣意禁止原則』(釋字五四七號解釋理由中) 而恣意禁止原則的使用,必須有一個1.人民向行政機關主張平等原則時,係以合法之平等為前提,若係違法之平等,則不在平等原則之保障範圍之內,. 憲法之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對於事物本質上相同之事件作相同處理,乃形成行政自我拘束,惟憲法之平等原則係指合法之平等,不包含違法之平等。.

有關平等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相同事件為相同處理,不同事件為不同處理. (B)人民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C)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此即人民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最高行政法院判 判決). 得利益時,該利益並非法律所應保護之利益,他人自不能要求行政機關比照該. 憲法之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對於事物之本質上相同事件作相同之處理,乃形 年7月27日從而,亦無基於信賴保護原則進而主張不法平等之餘地(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四周鄰房均有違建,且加牆設窗,被告 違法案例授予利益,亦即人民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乃屬當然。(最高行政 答案:A.簡單來說,人民不得主張「不法的平等」。. Q2.如果不包含,甲是否有要求其作為的權利? 有時行政機關未能及時依法行政,以致民眾因違法違規狀態 大家好,小弟最近讀到平等原則,對於不法之平等有些疑問,希望各位高手解惑 依照最高行93判判例,係指人民不得依平等原則要求 行政機關重複錯誤的作為,亦即行政先例必須是合法的, 若行政機關先前怠於行使職權 (違法),人民不得據此要求 行政機關依平等原則對其不作為。 舉例來說,甲、乙各有一棟違建,行政機關決定拆除甲之 違建,甲不得以行政機關未拆除乙之違建,而要求行政機 關依平等原則不得拆除甲之違建。 小弟的疑惑是 Q1.不法之平等是否包含,甲依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 對第三人 (乙)為適法之行為 (拆除其違建)? 一、平等原則與歧視禁止 (一)明定於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對照人民之基本權利與自由,就是平等權,故在大法官會議解釋中,違憲審查時,除平等原則外,也常提到平等權之用語。 · 其實就是行政法上所說的「 # 不得主張不法的平等 」 雖然行政機關在執法的時候,對於相同的事件應該做相同的處理, 但是法律雖有保證平等原則,但並沒有因此賦予人民可以主張「不法平等」之權利。 也就是說,這樣的平等原則僅僅限於合法案例之間才能主張,詳言之,民眾只能要求行政機關比照合法案例給予其利益,而不能要求比照違法案例授予利益。. 簡單來說,人民不得主張「不法的平等」。. 有時行政機關未能及時依法行政,以致民眾因違法違規狀態簡單來說,人民不得主張「不法的平等」。 有時行政機關未能及時依法行政,以致民眾因違法違規狀態未排除而獲得利益,然而由於這種利益不是法律所要保障的,所以其他民眾當然不能要求比照取得。 此外,遵守法律本來就是每一個國民的責任,自然不能以他人違規還沒被取締,或者沒有被取締,就主張自己可以不遵守法律,而認為可解免自己違規的責任! 因此,本案例中,某甲不可以主張「不法的平等」,他上述的辯解當然不會成立。 建議大家還是做個好國民,遵守法律的規定,才不會違規而被裁罰喔 ! 您可能會想看到愛無國界新盟您 新竹縣國際移民日展現多國豐富文化體驗 金門高粱、台啤遭中國禁止進口 網友嘆:要班班喝到掛了嗎? 大雨土石崩落 基警冒雨疏導 台積電3奈米赴美 經長王美花喊話:最先進製程、最大產能還在台灣 參、行政處分違反 平等原則 等法律原則,即違法,但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一、平等原則 (平等權)與歧視禁止 (一)明定於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對照人民之 基本權 利與自由,就是平等權,故在大 法官 會議解釋中,違憲審查時,除平等原則外,也常提到平等權之用語。 (二)又平等原則,其内涵,大致上,包含下列四項其精義為「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所謂「等者,等之」,即事物本質相同者,要做相同之處理。「不等者,不等之」,乃指事物本質不同者,要做不同之處理。 即容許合理差别待遇;所謂合理差别待遇,須同時符合 (1)差别理由須合理 (2)差别理由須與目的有! 合理關聯等二項要件始謂之。禁止歧視。 也就是說,這樣的平等原則僅僅限於合法案例之間才能主張,詳言之,民眾只能要求行政機關比照合法案例給予其利益,而不能要求比照違法案例授予利益。. 參、行政處分違反 平等原則 等法律原則,即違法,但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不因別人違規來阻卻自己違規;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臨時停車不得 許多人被警察開單,大多會存有「比較心態」,認爲爲什麼只有自己受罰,但其實在行政法裡面,明確規定「不法之平等」,意思爲違規的人,是沒有辦法主張其他人違法。 部車輛違規停車,拖吊其中一部,違規者無權主張平等權權利,因為不法即是不法,.〔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 · 但應 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 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 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 · 不法平等我簡單幾個字解釋,不得主張免受處罰。 要求行政機關的平等原則>>>是主張公平執法 白話就是他人不法、警不開、你也要求警察要對他、跟對你一樣。不開單 就是你要跟他一樣、或是他要跟你一樣 :這叫不法之平等的確,不能主張不法的平等。 但是,如果今天違 規人是說「我接受處罰,但你也要對相同的違規人處罰」並當場告訴警察你面前 的哪台車違規, 這不叫做主張不法的平等,這是違規人要求警方做出適法的處置 。 這個要求換個名詞,大家應該就懂了。 這就是「檢舉」。 原違規人接受處罰後 當著員警的面「檢舉」其他人違規,能不處理嗎? 能告訴他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嗎? 不能這樣告訴他。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2條寫得很明確「應即舉發」 ,另外第24條也寫了「不得洩漏檢舉人個人資料」,所以也千萬別跟新的違規人 說是「上一個違規人檢舉,然後還一邊用手指著前違規人」 至於以後怎麼告訴違規人,這是話術的問題。 或許可以朝「警力有限」方面去發 揮。 。 。 以上,希望對學長有所幫助。 其實就是行政法上所說的「 #不得主張不法的平等 」 雖然行政機關在執法的時候,對於相同的事件應該做相同的處理, 但是法律雖有保證平等原則,但並沒有因此賦予人民可以主張「不法平等」之權利。 簡單來說,行政機關在執法時,對於事物本質上相同的事件即應作相同的處理。 但是如果是行政機關雖怠於行使權力,導致人民個案違法狀態沒有被排除而獲得利益的時候(譬如闖紅燈沒有被罰錢),該利益並不是法律所應保護之利益 所以其他民眾不能要求享有同樣的利益(你沒開他單也不能開我) 這就是所謂 #不能主張不法之平等 所以再遇到這種狀況 如果你真的覺得很不公平 第一就是先尋求律師協助 看有沒有裁量瑕疵或是其他可以救濟的管道 千萬不要以為訴願很簡單自己亂寫一通跟本案無關的 被駁回才在哭哭啼啼說司法不公 司進會解釋,「平等原則」是指相同事件應為相同的處理,不同的事件則應為不同的處理,但無論是憲法或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則,都是指合法的平等,並不包括違法的平等,簡單來說,人民不得主張「不法的平等」。 司進會指出,有時行政機關未能及時依法行政,以致民眾因違法違規狀態未排除而獲得利益,然而由於這種利益不是法律所要保障的,所以其他民眾當然不能要求比照取得。 此外,遵守法律本來就是每一個國民的責任,自然不能以他人違規還沒被取締,或者沒有被取締,就主張自己可以不遵守法律,而認為可解免自己違規的責任! 司進會舉例,某甲在自己所經營的商店前擺放貨架。 一日,某甲擺放貨架的行為,被派出所員警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被裁處罰鍰。 公民第五課―行政法與生活 (行政行為之基本原則 (平等原則 (禁止恣意, 行政自我約束, 不得主張不法的平等), 依法行政原則 (法律保留(積極): 公民第五課―行政法與生活 (行政行為之基本原則, 範圍 (行政作用, 行政程序, 行政組織, 行政救濟), 行政程序之基本原則) · 眾人違停我獨被罰 不得主張平等撤銷紅單. 違停已成台灣街頭文化,民眾不可以眾人都違停而要求免罰。. (資料照).

+收藏. 年5月4日法律中之「平等原則」,並沒有因此賦予人民得主張「不法平等」之權利。所謂平等原則,若以行政程序法第6條之定義觀之:「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 年3月13日四平等原則指相同事實應為相同處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行程法第6條。憲法之基本原則。不法的行為不得主張平等原則。 在以往平等僅被視為一項解釋憲法的原則,平等只是客觀的法,其效力按學者黃昭元主張,實質平等所要保障的「特定弱勢族群或團體人民」之概. 分享 平等原則是依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的保障而來 因為平等權的本質是『相同者為相同的對待,相異者為相異的對待』 所以又稱為『差別待遇禁止原則』或『恣意禁止原則』(釋字五四七號解釋理由中) 而恣意禁止原則的使用,必須有一個 [課業] 行政法: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念特徵可能包括:· 年判字第 號判例「憲法之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對於事物本質上相同之事件作相同處理,乃形成行政自我拘束,惟憲法之平等原則係指合法之平等,不包含違法之平等。故行政先例需屬合法者,乃行政自我拘束之前提要件,憲法之平等原則,並非賦予人民有要求行政機關重複錯誤之請求權 · 簡單來說,人民不得主張「不法的平等」。 有時行政機關未能及時依法行政,以致民眾因違法違規狀態未排除而獲得利益,然而由於這種利益不是法律所要保障的,所以其他民眾當然不能要求比照取得。 此外,遵守法律本來就是每一個國民的責任,自然不能以他人違規還沒被取締,或者沒有被取締,就主張自己可以不遵守法律,而認為可解免自己違規的責任! 參、行政處分違反 平等原則 等法律原則,即違法,但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一、平等原則 (平等權)與歧視禁止 (一)明定於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對照人民之 基本權 利與自由,就是平等權,故在大 法官 會議解釋中,違憲審查時,除平等原則外,也常提到平等權之用語。 (二)又平等原則,其内涵,大致上,包含下列四項其精義為「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所謂「等者,等之」,即事物本質相同者,要做相同之處理。「不等者,不等之」,乃指事物本質不同者,要做不同之處理。 即容許合理差别待遇;所謂合理差别待遇,須同時符合 (1)差别理由須合理 (2)差别理由須與目的有! 合理關聯等二項要件始謂之。禁止歧視。警察執勤遇有違規人提出相關質疑,可引用上開裁定,理性告知,過程中要特別注意自身態度及言行,並做好蒐證工作,並告知違規人不服取締之相關救濟程序。 這就是違規人主張平等原則時,就告訴他,主張該原則必須是有合法情狀的前提,像違規人已違反行政法規,自不得主張平等原則。 最後異動時間: 下午 回上頁 到上面 簡單來說,人民不得主張「不法的平等」。 有時行政機關未能及時依法行政,以致民眾因違法違規狀態未排除而獲得利益,然而由於這種利益不是法律所要保障的,所以其他民眾當然不能要求比照取得。 此外,遵守法律本來就是每一個國民的責任,自然不能以他人違規還沒被取締,或者沒有被取締,就主張自己可以不遵守法律,而認為可解免自己違規的責任! 違規者不得主張權利平等.

基於憲法上平等原則的要求,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不過,平等原則僅保障合法的平等,不保障不法的平等,故假如行政先例本身即已+收藏. Q2.如果不包含,甲是否有要求其作為的權利? · [課業] 行政法: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很重視績效? 分享 · 大家好,小弟最近讀到平等原則,對於不法之平等有些疑問,希望各位高手解惑 依照最高行93判判例,係指人民不得依平等原則要求 行政機關重複錯誤的作為,亦即行政先例必須是合法的, 若行政機關先前怠於行使職權 (違法),人民不得據此要求 行政機關依平等原則對其不作為。 舉例來說,甲、乙各有一棟違建,行政機關決定拆除甲之 違建,甲不得以行政機關未拆除乙之違建,而要求行政機 關依平等原則不得拆除甲之違建。 小弟的疑惑是 Q1.不法之平等是否包含,甲依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 對第三人 (乙)為適法之行為 (拆除其違建)? · 不法平等我簡單幾個字解釋, 不得主張免受處罰 。 要求行政機關的平等原則>>> 是主張公平執法 白話就是他人不法、警不開、你也要求警察要對他、跟對你一樣。 不開單 就是你要跟他一樣、或是他要跟你一樣 :這叫不法之平等 我被開單我接受,我另外報案可以吧,下面一點解釋 七、條例第條 我有另外報案、我有另外報案、我有另外報案 有違停 ~ 你們警察依法開單吧 為了要成立案件還特地打 所以我另外報案,依道交條例條報案、警察就要依法處理、依法開單 不開單、不照規定來 我就投訴 投訴警察文章 com/?f=&t=&p=1# 既然你們很聽長官的話? 推 KEYs: 人民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係指行政機關之處分係違法時,不得/→ KEYs: 適用平等原則,自非指人民因違法行為而受處分之情形/意思是 不法之平等只適用在機關之處分,如額定賑災金額每戶1萬,甲戶拿到2萬,乙戶不得主張與甲戶同樣要拿到2萬? ※ 編輯: FP (),/15/ 推 KEYs: 乙當然不可以,甲戶拿2萬如確係違反處分自得依撤銷/推 zzzmamie: 個人覺得應該是 平等原則是甲用來作為機關違法的理由但/→ zzzmamie: 因不能主張不法平等所以甲無理由 而解題書的意思是 這題/ 依照最高行93判判例,係指人民不得依平等原則要求 行政機關重複錯誤的作為,亦即行政先例必須是合法的, 若行政機關先前怠於行使職權(違法),人民不得據此要求 行政機關依平等原則對其不作為。 舉例來說,甲、乙各有一棟違建,行政機關決定拆除甲之 違建,甲不得以行政機關未拆除乙之違建,而要求行政機 關依平等原則不得拆除甲之違建。 小弟的疑惑是 Q1.不法之平等是否包含,甲依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 Q2.如果不包含,甲是否有要求其作為的權利?※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 來自※ 文章網址: 推 than 很重視績效?不法平等我簡單幾個字解釋, 不得主張免受處罰 。 要求行政機關的平等原則>>> 是主張公平執法 白話就是他人不法、警不開、你也要求警察要對他、跟對你一樣。 不開單 就是你要跟他一樣、或是他要跟你一樣 :這叫不法之平等 我被開單我接受,我另外報案可以吧,下面一點解釋 七、條例第條 我有另外報案、我有另外報案、我有另外報案 有違停 ~ 你們警察依法開單吧 為了要成立案件還特地打 所以我另外報案,依道交條例條報案、警察就要依法處理、依法開單 不開單、不照規定來 我就投訴 投訴警察文章 com/?f=&t=&p=1# 既然你們很聽長官的話?



3 comments on “不得 主張 不法 之 平等

  1. 」,故平等原則係指相同事件應為相 同之處理,不同之事件則應為不同之處理,除有合理正當之事由外,不得為差別待遇之基 本原則,然人民不得要求行政機關重複其行政行為之瑕疵, ↓↓↓ 猛然跑到人民的不法狀態 到底有啥相關連阿 ↓↓↓ 人民1人民向行政機關主張平等原則時,係以合法之平等為前提,若係違法之平等,則不在平等原則之保障範圍之內,例如:人民向警察主張前一個人也闖紅燈但沒被開立罰單, 故行政先例需屬合法者,乃行政自我拘束之前提要件,憲法之平等原則 ,並非賦予人民有要求行政機關重複錯誤之請求權。.

  2. 年最高行政法院「92年判字第號」判決:「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行政程序法》第六條定有明文,此即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則。然行政機關若怠於行使權限,致使人民因個案違法狀態未排除而獲得利益時,該利益並非法律所應保護之利益,因此其他人民不能要求行政機關比照該違法案例授予利益,亦即人民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年9月14日所以行政程序法第6條明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但是,無論是憲法上還是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則,都是指合法的平等,並不包括違法的

  3. 然行政機關若怠於行使權限,致使人民因個案違法狀態未排除而獲得利益時,該利益並非法律所應保護之利益,因此其他人民不能要求行政機關比照該違法案例授予利益,亦即人民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又「信賴保護原則」,係指行政處分雖有瑕疪,惟相對人或年10月28日違規行為存在,仍不得據此要求比照該違法案例授予利益而主張不法之平等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行政程序法第6條定有明文,此即行政法上之平等 按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行政程序法第6 條定有明文,此即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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